崇阳县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录入:Gov129
一、一般规定
(一)为规范取水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一般规定未表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总则内容。
(二)取水权不动产登记以取水许可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两个以上取水权人共同使用一个取水口的,可以分别申请取水权登记。
二、取水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适用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可以申请取水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取水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3.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取水权调查表、位置示意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取水许可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取水权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取水用途、位置示意图等是否准确;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取水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取水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证件号码或身份证明类型、地址等发生变化的;
(2)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址等发生变化的;(3)取水期限发生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取水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证件号码或身份证明类型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权利人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其地名发生变更的材料;
(4)取水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5)取水用途、取水量、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取水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取水权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三)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取水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取水权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调整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取水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取水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取水权互换或者调整的,提交互换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转移登记的取水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取水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取水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取水权注销登记: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注销或吊销取水许可的;
(2)取水许可证到期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
(4)权利人放弃取水权的;
(5)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取水权灭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取水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取水权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取水权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4)权利人放弃取水权的,提交取水权放弃取水权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取水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登记的取水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取水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权利人放弃取水权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存在查封或者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抵押权人同意;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抵押权登记(取水权)
(一)首次登记
1.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取水权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取水权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抵押的取水权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抵押的取水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6)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等规定办理。
四、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取水权)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