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霓便民屠宰场)
发布时间:2021-07-15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录入:Gov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自然资规执罚(2021)2号
崇阳县白霓便民屠宰场: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5月份擅自占用崇阳县白霓镇金龙村八组土地5210.32平方米,用于牲猪屠宰项目建设。经实地勘测调查,该宗地占用建设用地1601.90平方米,耕地3607.77平方米,耕地部分不符合《白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且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你单位占用金龙村八组土地建设牲猪屠宰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我局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并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及案件会审委员会意见,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
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5210.3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7.81548万元。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或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崇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信君、潘学高
电 话:0715-3325373
地 址:崇阳县隽北大道201号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