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31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录入:Gov129
被执行人余水松与赵潇峰一案,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鄂(2023)崇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711号,坐落:天城镇人民大道北信达森林公馆4栋2单元2601。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浙0122执1646号之二办理转移登记并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并将本声明在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刊发,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
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