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崇征补公告〔2023〕27 号)
发布时间:2023-09-07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录入:Gov129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现状:涉及征收崇阳县沙坪镇堰市村、码头村、进口村、枫树村、泉湖村和石城镇汉兴村、桂口村、虎爪村、长坪村共2个镇9个村,项目用地总面积113.5518公顷,涉及集体土地面积102.323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01.3837公顷(含耕地33.315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9393公顷;涉及国有土地面积11.2288公顷,其中国有建设用地9.928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1.3001公顷。
二、征收目的:县政府组织实施,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申请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
1. 崇阳县沙坪镇堰市村、码头村、进口村、枫树村、泉湖村、石城镇汉兴村、桂口村为我县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61.32万元/公顷,石城镇虎爪村、长坪村为我县IV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59.88万元/公顷,加上青苗补偿费,征地总费用7055.7138万元,其中集体土地征地费用6374.5434万元、使用国有土地费用681.1704万元。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我县制定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崇阳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崇政办函〔2021〕1号)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四、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拟采取货币安置和按照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五、其它事项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2.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或者放弃听证。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