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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1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录入:Gov129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建筑面积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崇房他证天城镇字第2012016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行
131.55㎡
住宅
天城镇桃溪大道十三巷天城新都5栋2单元602室
2
3
公告单位: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