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明作废公告(编号:2024051701)
发布时间:2024-05-17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录入:Gov129
依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裁定书(2024)鄂1223执恢38号之三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1223执恢38号,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面积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崇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03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 | 出让 |
建筑面积129.17㎡
|
天城镇隽北大道南侧阳光花城2号楼1单元3层302室 |
|
公告单位: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5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