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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明作废公告(编号:2024071602)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录入:Gov129

依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裁定书(2024)鄂1223执恢125号之一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1223执恢125号,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面积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19)崇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12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行

出让

 

建筑面积303.58

 

 

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与香山大道交汇处樱花苑A3号楼1单元102.202.302

 

公告单位: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07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