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明作废公告(编号:2024071602)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录入:Gov129
依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裁定书(2024)鄂1223执恢125号之一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1223执恢125号,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面积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崇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124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行 | 出让 |
建筑面积3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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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与香山大道交汇处樱花苑A3号楼1单元102.20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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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7 月 16日